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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威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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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27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会计核算岗位职责
1.负责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学校各项经费开支的借款、报账业务。
3.负责正常维持运转经费、科研经费指标划拨、使用和管理工作。
4.负责各种经费暂存、暂付款的清算工作。
5.负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考核。
6.负责及时编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7.负责对会计核算的业务活动进行财务分析。
8.负责全校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
9.参与学校基本建设、专项维修、大额资产购置等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10.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保管好会计资料。
11.做好有关财务资料的填报工作。
12.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制度》等。
2.根据校领导、会计主管及有关人员审核确认的凭证票据,对现金复核无误后办理收付款业务。
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要当面点清,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长款,应入账归公;造成短款的应由出纳人员赔偿。
3.根据已办完的收付凭证票据,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核对,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记报表,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4.管好库存现金,要做到有计划提款,库存现金不得超限,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
5.熟悉和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及有关办事手续,根据会计人员开具的准确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6.按规定填制各种支票、汇票、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数字准确,防止出现大小写不符合串户差错。
7.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
银行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清理未达账款,逐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8.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情况,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套取现金;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9.及时向银行购买各种支票、汇票、进账单和缴款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并妥善保管,要分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鉴,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校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九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体检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务必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监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 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 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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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