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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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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级、组、处、室:
为深刻吸取南宁市因电动车充电引起的3.13、4.2重大火灾事故及我市近期因电动车充电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和《钦州市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 [2016]116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车充电的秩序,杜绝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确保校园的平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内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车充电作如下规定:
一、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
1.入南门右侧往科技艺术中心校道(临时停放,科技艺术馆开馆后取消);
2.东门摩托车车棚;
3.西门两侧围墙旁,不需充电的停在南边,需要充电的停在北边;
4.琴园北面围墙旁车棚;
5.二校区车棚。
教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停放点停放,并且把车辆停放整齐。
二、电动车充电地点及要求
    在校园内需要给电动车充电的教职工,一律把车开到西门北边围墙旁停放充电,请教职工使用电动车原装充电器进行充电,并注意控制充电时间、留心电池温度,如果电池过热或者有液体渗出,应立刻停止充电。(消防专家介绍,现有电动车充电器大都没有过充保护功能,虽然充电器绿灯亮了,由于未切断电源,电瓶仍在继续消耗瓶内的水分,不及时关掉电源就会造成过充,容易引起电池爆炸等事故。)
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从2016年9月26日起:
1、坐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上班的教职工一律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停放。禁止教职工在画园宿舍区、南门启航广场、教学区等非停放点停放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违者将由保卫科工作人员锁车。
2、禁止教职工在校内其他地方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者将由保卫科工作人员锁车。若发生因教职工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
对因违规充电、违规停放而被上锁的车辆,需车主书面写明原因,第一次由年级主任(组长)签字后到保卫科领回;第二次由年级主任(组长)签字及校长签字后方可到保卫科领回;第三次则禁止该教职工的车辆进入校园。
学校计划把西门两侧的停放点建成停车棚,也计划安装具有自动断电功能的电动车充电站,希望全体教职员工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校园电动车定点充电和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规范停放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我们的校园更安全、有序、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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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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