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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作者:林绍娟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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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其他县(区)农村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一)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二)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区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已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三)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流程
  向所在学校提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资格认定,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校评审小组综合评定,提出受助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名单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一)补助标准
  免除受助学生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学校予补助,标准为: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2.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二)申请流程:
  学生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认定其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学生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与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盖章后的《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同提交到所就读高中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经确认后的库区移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期间学校不再收取其学费。
 
  温馨提示:
  (一)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流程:
  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民主评议书面结果→学校认定小组综合评定,初步确定拟建档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予以认定。学校资助部门将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并录入管理系统。
  (二)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的资助。